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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福恒
上海律师界屈指可数的资深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研究生,中国法学会会员,上海律师协会会员,《法制与社会》杂志特约记者,现任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主任。在执业期间先后荣获民间和官方的“中国品牌律师”“中国百强律师”“优秀民商律师”等职业称号。2018年1月12日,被央视网推荐为“行业名人”,并列入“决策中国影响力人物数据库”;2019年6月4日,又被列入“中华名人数据库”。
媒体评价:
居福恒律师从业三十余年,德高望重,材高知深,以精湛的专业素养,鏖战律界沙场。他谙熟工程建筑、房地产纠纷、金融借贷、损害赔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众多领域。虽已近天命之年,仍以一颗赤子之心,关注法律公益。他虚怀若谷,无畏艰难,勇于担当,只为匡扶人间公平正义。他品德高尚,厚德重法,把维护法律尊严时刻记在心间。
三十年间,他为众多委托人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他实践所学,知行合一,重视案件细节,辩证巧思,精准分析案情;他办案,善于迎难而上,敢于寻找案件突破口,以决堤破案之势,喜迎胜诉的判决。
他善于凭借证据,精点死穴,即使一审法官编造案情或者联手对方欺诈,他剥茧抽丝,据理力争,终能使冤案昭雪。诸如此类案例,不胜枚举,他被业内外誉为“翻案”能手、律界“杀手”。
他秉性自由,坚守信仰。他坚守“律师自信无畏,而不妄为;争强好胜,而不好狠斗勇”。他认为:律师工作具有专业性、实务性和独立性。律师就是以特有的专业经历,深厚的社会经验,灵活的协调能力,处理常人不能解决的问题。
他崇尚真理,热爱律业,他认为:律师是法治的脊梁,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律师兴,方能法治兴;法治兴,方能国家兴”。

    


                                                                           

 

           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者 

     居律师1986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参加了全国第一次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律师执照,随即被司法行政机关吸纳,任司法局律公科负责人、同时兼任律师。1988年从政法队伍中脱颖而出,成为一名专职执业律师。30余年的律师生涯,奠定了其从事民事、行政诉讼代理的特长。

     岁月磨砺,德才兼备。居律师凭借其长期积累的民商事、行政诉讼经验,能有效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凡是由他代理的各类案件,例如,知识产权、建筑工程、房地产纠纷、金融借贷、婚姻继承、股权期货以及行政诉讼等,通过他庭上和庭下的努力,几乎皆能使法院客观公正地认定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

     更重要的是,他敢于和善于代理法院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终审判决的再审、抗诉代理工作。他代理的案件,几乎都是从原审裁判的审理程序、适用法律、裁判范围、裁判主体、裁判证据等不同的角度,找出符合申请再审、抗诉的条件和理由,依法请求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提请检察院提起抗诉。通过启动再审、抗诉程序,能使大部分已被终审认定的“冤假错案”,获得再次审理的机会。“酒香不怕巷子深”,口碑不胫而走。全国各地特别是上海地区的诉讼当事人,为了讨个公道,给个说法,都会通过各种途经最终找到居律师,请他出任再审或抗诉程序的代理律师。另一方面,凡是居律师代理的终审案件,经过其对裁判文书的研究分析,凡被认定存在着程序或者实体错误时,他会积极主动、坚持不懈的为委托人提出再审;再审不行,提起抗诉;抗诉不成,申请“视频接访”,直至诉讼的尽头。

     特别是近年来,由于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申请再审的法定地位,把原来由法院“内部”审查,上升为“法定”和“公开”的再审程序,使各高级法院再审审查工作,上升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定诉讼阶段。实践中,居律师向法院和检察院递交的民、行再审或者抗诉的案件都有较高的采纳率。他的代理,在一定程度上框扶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居律师经办的典型案例: 

     在《中国大律师经典案例》一书中,记载了居律师代理的经典案例:其中的一个案例是“计算机著作权权属纠纷案”。这个案例述说一位杨先生,通过他长期的摸索,先后成功地研制出三个计算机驻机软件,在这个基础上,他制作成三个不同型号的新型仪表。这三个仪表都以“精度高、体积小、价格低”的特点,占领了全国市场。生产该仪表的西仪厂严老板,一方面高薪聘用杨先生,一方面采用欺诈的手段,把杨先生研制成功的计算机驻机软件到国家版权局私下登记在自己企业的名下。西仪厂的严老板私下占有了三个仪表的知识产权后,随即把已经失去利用价值的杨先生赶出单位。

杨先生为了生存,又到另一家仪表厂就职,并凭借自己的三个计算机驻机软件为新单位又生产出了三个同样型号的仪表,由于性能高于西仪厂三个型号的仪表,取得了大的市场份额。严老板知道后,气不打一处来,以西仪厂拥有三个“仪表软件著作权”为由,先后把杨先生和他服务的单位告上了法庭。

杨先生为了维护自身权益,通过朋友介绍找到居律师。居律师接案后,决定查清事实,掌握证据——先到国家版权局查到了登记时的原始材料;又到当地市工商总局调查了严老板从企业开办到目前的档案;最后还找到了知情人了解到了实际情况。通过这些证据证实了本案的基础事实:杨先生研制的计算机软件成功在先,西仪厂严老板企业的成立在后。这就说明,不是杨先生和他后来服务的企业侵犯西仪厂的知识产权,而是严老板侵犯了杨先生的驻机软件著作权。

法院审理了第一个名为DJYC-91型驻机软件著作权。经审理,法院根据居律师提供的环环相扣的证据,很快地对西仪厂的诉求作出了“驳回原告拥有DJYC-91型驻机软件著作权”的诉讼请求;西仪厂收到后不服,提起了上诉。经终审法院审理,也依法驳回了西仪厂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居律师为了更有效地维护杨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审理的发展态势,针对西仪厂余下的两个软件著作权提出了反诉。严老板见到杨先生签名的反诉状,自知理亏,怕余下的两个著作权纠纷案不但会败诉,还会因杨先生的反诉而支付经济赔偿。于是勾结个别不良法官,在这位法官的运作下,为了能让西仪厂获得“重组证据”的时间,故意对余下的两个案件裁定中止审理。该裁定的理由是:“本案的本诉和反诉都是侵权之诉,然本案需以反诉人的‘确权’之诉为依据,在该案依据未果之时,只能终止本案审理。”

几个月过去了,法官知道西仪厂不可能提出新证据。于是一方面私下同意西仪厂撤回了起诉;一方面又站在西仪厂的角度,违法作出第二份裁定。该裁定直接了当地驳回了杨先生的反诉。承办该案的法官企图通过剥夺杨先生的反诉权,让还没进入实体审理的两个知识产权案能顺利地退出诉讼而免予责任追究。

居律师认真地研究了两份不同裁定之间的矛盾;分析了驳回杨先生反诉裁定与现行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等问题,向高院提起上诉。其理由是:

第一,杨先生在原审中提起了反诉,法院的第一份裁定已经同意将反诉中的确权部分通过另案起诉来确权,在杨先生另行起诉的确权之诉还没有审理完毕之前,原审法院又怎能出尔反尔地再次作出驳回杨先生反诉的裁定?

第二,本案既然已经中止了审理,那么本案的审理工作在重新审理的条件还没有具备的前提下,任何人都不能再次进入审理程序。这个“任何人”当然也包括了承办法官。本案应具备的条件,应是确权之诉完成。由于确权之诉还没有结果,法官是无权超前再次审理本案的。

第三,审理本案的承办法官不但违法入了审判程序,还非法同意了西仪厂对这次的恶意诉讼私下撤回和违法制作了第二份裁定。这些行为与法官居中裁判的要求明显相佐。原审的第二份裁定,不但与自己认定的事实相违背,还是一份有损反诉人杨先生诉权的裁定。

从而可见,原审作出的这些法律行为都是违法的。

居律师提起的上诉,引起了高级人民法院的重视,经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法撤销了第二份裁定。此时,审理本案的法院才对这一案件予以重视,重新组成了合议庭,秉公审理了该案。

最后结果是:第二份驻机软件著作权,即DJYC-92型驻机软件,经法院主持调解,确认该型的驻机软件著作权归杨先生所有。西仪厂并对侵犯杨先生软件著作权所造成的损失以调解的方式进行了赔偿。

其中第三份驻机软件著作权,即DJYC型驻机软件,因调解不成,经法院判决结案。该判决确认:DJYC型驻机软件著作权归杨先生所有,因西仪厂实施了侵权行为,判决西仪厂赔偿杨先生5万元。

2004年8月16日,杨先生凭借生效的法律文书至国家版权局申请撤销西仪厂登记的三个计算机驻机软件著作权,以自己的名义重新进行了登记。至此,三个不同型号的软件著作权,历经四年八审的风霜雪雨后,最终回归杨先生的名下。

居律师对律业敬畏、对代理工作执着,因而能使其代理的案件起死回生。象该案一样被收录在中国大律师经典案例”一书的还有“陈先生借贷纠纷案”“香港吴先生劳动报酬纠纷案等等。 

 

    从业三十余载,结下累累硕果 

        居律师是这样回顾自己执业的三十年:

   “第一个十年,是‘检验自己生存能力’的十年。‘十年磨一剑’的过程,也是居律师成长的过程,这个过程是对法院作出的判决正确与否,逐步形成鉴别能力的十年。当法官不能坚守‘最后一道正义防线’时,当‘冤假错案’决堤时,当‘上诉、申诉、抗诉’的人群激愤时,我们律师陪伴在委托人的身旁,行使着法律赋于的代理权,忠实地维护着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二个十年,是‘为当事人提供有效服务’的十年。这十年,检验了一个律师的执业能力;这十年,是提供有效法律服务的十年。我代理具有代表性翻案的诉讼有:香港吴先生劳动合同纠纷案,上海沪菱公司买卖合同欠款案,杨先生著作权案,陈先生借贷案等数十个案例,其中有一些还被收录在《中国大律师经典案例》一书。”

   “第三个十年,是我经历‘组建团队’的十年。现在我们慧谷所汇聚了诸多志同道合的律师,正在努力把慧谷所律师打造成一支能‘正确认定事实,精准适用法律’的品牌级律师队伍。为了公平正义,我们把代理的重点放在再审、提起抗诉以及信访的视频接访后道诉讼代理工作中。‘不忘初心,方得始终’,慧谷律师身体力行,凭借自已的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

    这也是他三十年如一日坚定不移地坚持律师执业的精神支柱和重要动力。

    居律师不但充满正义感、而且专业能力极强。他去年和前年先后参与了两起“经租房屋动迁”大案,涉案标的近亿元。开发商联手基层政府以“产权不明”为由,剥夺产权人继承权。居律师为了证明继承人对房产拥有产权,出奇制胜,以权威的《中国共产党史》《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等著作中的观点、立场以及该房业主祖上的材料为证,以我国《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等法律规定为依托,佐证了“经租”行为非属社会主义改造之范围。他深知维权之路的艰难,打出“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组合拳,努力为委托人争取合法权益。

    与居律师熟悉的人说:“居律师几乎没有其他爱好,一有空闲就研究法律问题。他最乐于做的事是,为前来咨询的群众提供义务服务。”因此,被国际中国公益大典组委会授于“2018年度国际中国责任品牌奖”。已近知天命之年的居律师,用实际行动表现出了一个国内资深律师的社会责任感和赤子情怀。 


     初心不改 为维护司法公正砥砺前行   

 有人曾问居律师,您的诉讼擅长领域众多,且有跨界,是什么样的原因形成的?

 居律师回答:“这是当时的执业环境造成的。我是1986年进入律师队伍的。当时很少有民事案件,最多的是刑事案件。所以开始学的是刑案代理。我的带教老师都是法官出身,跟着法官学办案,很快就进入了角色。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有所发展,民事案件逐年增加,我又跟着学办民事代理案件,例如,民间借贷、损害赔偿、相邻纠纷等。从最多的离婚案开始,有什么类型的案件,就代理什么案件。随着民事案件细分,又出现了商事代理案件,例如,房地产纠纷、建筑纠纷、金融纠纷等。所以我先后学会了代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及商事案件,总之,当时的律师没有一个是不吃‘杂粮’长大的,在当时不但没有细分的业务,更谈不上专业。那时的律师不多,案件更少。当一位律师在其他律师还没有经历之前,已经对刑事、民事、商事案件操作过了,这就很优秀了。这在当时,也是取得当事人信任和委托的资本。我们这一代律师,按照现在的说法应叫做‘万金油律师’。

随着律师代理业务范围的扩大,我也开始了‘专业化’。放弃自己不擅长的刑事案件的代理;三十年来,把全部的精力投入到民商诉讼案中,加上我个性坚韧,形成了自己民商案件独有的诉讼代理经验。”

      居律师指出:作为一名诉讼律师,当前在诉讼领域里,应该尽快配合解决困扰着法院诉讼的“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这两个毒瘤。律师在办案中非常清楚,当今这个以经济利益为重的时代,在众多的诉讼中,总会夹杂着不少“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的案件。这不但增加了法院办案的压力,更重要的是这类案件的当事人敢于罔顾司法权威,假借司法之手,通过诉讼获取不义之财,有损司法形象。

  所谓“恶意诉讼”,就是当事人为了达到某种不正当的目的或者追求某种不合法的利益,故意颠倒黑白,隐瞒、伪造重要事实,甚至无中生有,并且以受害人的身份,通过合法形式提出诉讼,假借法院之手获取利益,给对方造成损害的诉讼行为。

  所谓“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出于不合法的动机以及目的,恶意串通,采取虚构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迫使法院做出错误的判决或者裁定,破坏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的诉讼行为。

  这两类案件的共同点在于:一、行为人主观上都存有恶意;二、行为人以侵占他人财产或者获取非法利益,或者使他人受害为目的;

三、行为人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该非法目的还依赖于法院的审判权和执行权得以实现,法院被行为人恶意利用。

  对这类诉讼的提起人,自己并不会有什么损失。但是对于法院和被诉人,如果这类诉讼提起人胜诉,那么不仅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更为严重的是被诉人会为此在时间、精力、财物上或者名誉上承担不同程度的损害;并且这类诉讼所带来的不公,也会对司法本身造成恶劣的影响;这类诉讼一但成风,还会败坏社会风气,阻碍司法制度改革。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开始对此类案件开始重视,也在拟定统一的司法解释予以制裁。我们律师建议地方高院也应出具更加祥细的司法意见,对此类诉讼必须通过强制手段,给予实施者以人身或者财产上处罚。

  作为一名诉讼律师,应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和维权意识,始终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使命,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严格遵守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让律师维权工作真正取信于民、服务于民、惠及于民,以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信任和爱戴,树立新时期律师队伍新形象。 


 

  他善于凭借证据,精点死穴,即使一审法官编造案情或者联手对方欺诈,他剥茧抽丝,据理力争,终能使冤案昭雪。诸如此类案例,不胜枚举,他被业界誉为“翻案”能手。三十余年风雨无阻,毕生奉献法治建设。居律师的执业之路,是中国当代律师在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践行时代使命、扎根法制建设、推动社会发展、维护公平正义的时代缩影。他在对责任的感悟和对理想追求的共同作用下,走出了一条法律和公益相结合的精彩人生路,他是中国法律界的脊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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